中管院章程
来源: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第二届理事会暨管理机构
发布时间: 2020-10-24 06:48:00
(中管院第二届理事大会通过)
序 言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由老一辈革命家陈云亲自批示,由宋平、宋健落实,于1987年6月2日国家科委(87)国科发综字0379号文件批准成立,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简称中管院)是中编办注册登记的国家事业单位。
33年来,中管院发展主要分为两大阶段:1986年至2006年前20年为第一阶段,这阶段主要是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发展中国管理科学的问题。2006年至2019年后13年为第二阶段,这阶段主要是通过深化改革,探索建设新型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理论与实践的问题。2012年8月,中央编办确定中管院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理事会制度。在国内率先开展了中央级现代科研院所改革的试点,2014年建立了第一届理事会,制定了章程,2017年9月25日全体常务理事大会选举产生了中管院负责人,开创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开放四十年先河,为科研事业单位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全国事业单位改革提供了十分宝贵经验。
本章程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管院30多年改革发展的成果,规定了中管院实行理事会根本制度和基本任务。充分反映了章程所具有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时代性的基本特征。本章程确立了中管院的制度基础,明确了使命、定位、价值理念,领导和组织体系及重要管理规范,是中管院内部制度规范体系核心,是中管院一切工作遵循。全院各所和广大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行为准则,负有履行相关职能,保证其实施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科技进步法》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结合中管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是从事管理科学和相关交叉科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我国管理智库最高顾问咨询机构,是建设管理强国重要的国家战略力量。
第二条 本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院的办院方针和奋斗目标是:面对世界管理变革,面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问题,面对国家改革需求,面对社会经济发展,以建设新型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为努力目标,以政研企相结合体制为优势,率先推动国家管理科学现代化,率先组织管理科学国家队,率先建成我国高水平管理智库。
第四条 本院基本制度: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理事会制度;坚持“和谐办院,依法办院”原则;建立“决策、监督、执行”政事分离、权力制衡、职责清晰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中管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 本院全面深化改革目标:实行理事会制度,实行院长负责制,实行新型经济体制,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第六条 本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广泛团结国内外管理科学、软科学和相关交叉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联合政府管理机构、高校管理学院和企业管理部门的一切组织,为发展中国特色管理科学,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伟大强国服务。
(二)建设国家高水平管理智库,对党和国家管理思想进行系统研究,开展全球南南合作国际合作研究,承担地方政府规划和战略研究,接受企业咨询等方面研究,为国家宏观决策和产业政策制定提出咨询建议,提升国家软实力。
(三)主要从事管理学术、理论和实践的综合研究,重视案例研究、实验区研究、纲要研究和调查研究。引领重点产业和领域依靠管理提质增效科学发展,重点解决推动我国管理科学现代化进程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管理问题,发挥管理科学国家队联合攻关的带动作用,提高我国管理科学的综合能力,促进管理科学成果转化,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软知本资源。
(四)牵头组织实施全国管理干部培训工程,联合中央部委、行业协会和省级政府,共同编写具有行业特点管理干部培训教材,分期分批组织培训,进行资格评估认证,统一颁发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证书。编制全国管理干部培训规划,抓好管理干部培训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铺开。把管理干部培训工作与建立高素质队伍有机结合,推进国家管理人才高地建设。
(五)坚持面向国际外开放办院,发挥我院国际管理者联盟常务理事单位的优势,主动承担国际管理论坛会议,开办我院研究生教育和创办中国管理科学大学。
(六)履行国家事业单位职责,承办国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建立新型举办关系。举办单位主要通过法规和章程对中管院实行政治领导。举办单位与下属事业单位实行“管办分离”制衡机制,从过去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主管级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改革试点,重建政府与事业单位关系。
第八条 本院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四号B座1803室。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九条 本院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管院党委)和中国共产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两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 本院党委职责: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常务理事会、行政领导班子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常务理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五)其他应由党委决定的事情。
第十一条 本院党委下设综合办公室。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院理事会为法人治理决策机构,实行理事大会制度。理事大会主要职责:
(一) 选举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
(二)制订和修改本院章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负责组建下届常务理事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第二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各研究所负责人组成,组成方式为:以上届理事会确定的92个所为推荐依据,以实推研究所数量为基数,由各所自愿提出申请作为理事单位提名人,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事登函[2012]34号)批文规定常务理事为19人。
第十四条 召开全体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会主席、院长。院长和法定代表人由院常务理事会上报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局审批、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本院理事大会由常务理事成员和下属研究所(中心)负责人参加并出席大会,原则上不吸收院外机构参加。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由理事长召集主持。因工作需要,理事大会也可由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六条 本院理事大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人选按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一比例推选。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常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院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3、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常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本院章程及有关规定;2、遵守并执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3、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4、不擅自公开本院涉密信息;5、不凭借常务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院牟取不当利益;6、常务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常务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常务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常务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常务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确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签署常务理事会有关文件;
(四)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提出组建下届常务理事会方案;方案须经全部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院监事会为法人治理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从院机关和理事单位中选派;本院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大会负责,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常务理事会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本院章程情况;
(三)对常务理事、行政负责人及所有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院章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常务理事及行政管理人员突出罢免建议。
(四)监事会主席、监事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和本院行政办公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行政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本院行政管理机构为法人治理执行机构。
第三十一条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组织实施其决议、决定和重要文件;
(二)聘任或解聘副院长、秘书长和所长;
(三)决定院的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的任免;
(四)负责“人事、财务、网络”等管理;
(五)对本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责;
(六)拟定和组织实施院年度科研发展工作计划;
(七)审定全院“责、权、利”考核标准及管理办法;
(八)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二条 院长与聘任领导成员实行目标管理,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和聘任合同。
第三十三条 院长聘请副院长、秘书长,聘任资深老领导为中管院顾问。
第三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院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一次,其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院战略规划、研究方向、机构设置、改革发展等重大议题;
(二)申报国家和部委项目审核,院级项目的立项、管理、奖励重大议题;
(三)审议通过院年度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情况;
(四)审议通过院管理规章和重要文件;
(五)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院长、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因违规违纪或给院的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常务理事会有权罢免其院长职务和法定代表人职格。
第三十六条 本院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领导担任本院名誉院长、顾问。
第三十七条 本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三十八条 编制院重大科研发展规划,对各所科研发展项目进行分层管理;对科研成果进行评议鉴定,对科研团队和个人奖励;对重大转化项目规划与管理,对地方合作项目、科研生产联合体项目、实验基地项目统一管理;组织全院力量开展科技攻关。
第三十九条 对院证书、院网站、院银行账号和人事等行政资源进行共享管理,使全院各所充分享有使用权。
第四十条 对列入院规划的项目,实行规范化统一银行账号管理,按进账经费数量的15%院收取管理费。
第四十一条 建设院所共享信息平台,统一发布重大成果、重大信息和重大新闻,由各所提供发布所需材料。
第四十二条 建立全院干部和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
第四十三条 对中管院公共资产进行全面普查,一切有形和无形资产归中管院所有,(包括品牌、图书资源、档案、批示文件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准侵吞公共资产。
第四十四条 全院各所对本院初期基础建设应有支持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院财务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第四十六条 院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所长离职前履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 中管院暂时不在京外设分院。对已成立的各类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对已成立的国有公司进行清理整顿。
第四十九条 以院名义在外设立实验区、实验基地(室)均由院审批。
第七章 研究所管理
第五十条 中管院实行“以所为基础,以院为主导”的新型体制。中管院下设研究所,研究所是本院的基层单位,基层研究所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专职科研人员;
(二)有科研和发展方面课题;
(三)有固定办公场地;
(四)有成立批文;
(五)有科研发展运作经验。
第五十一条 研究所主要职责是:
(一)有明确定位、有清晰的科研发展方向和重点目标,有科研发展计划;
(二)承担上级下达的,横向合作的,所自定的科研发展课题;
(三)从事“科研、咨询、培训和论坛”等成果转化项目;
(四)鼓励研究所办好原有公司,进一步完善企业化经营管理机制,申报“科研—生产”联合体改革试点工作;
(五)积极参加院重大攻关项目,承担院交办的科研任务。
第五十二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人选由基层所提名,由中管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充分发挥各研究所自主权,基层所实行“经费自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体制,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院对研究所每年进行评估认证一次,对存在问题的研究所进行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规定内无科研发展成果,无固定办公所场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进行合并和撤消处理。
第八章 促进科研发展的新经济制度
第五十五条 为满足本院发展和重大项目对资金需求,中管院建立新型经济发展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管院实行“共筹、共担、共享”全民共有新型经济体制(简称:共有制),中管院不搞股份制和任何形式的私有制。(“共有制”表述为:“启动经费团队共筹,风险建设责任全体共担,发展成果全员共享”。年度总收入扣除总成本,剩余部分的51%留用下年院发展基金。剩余部分的49%按“份额要素”进行分配。有条件的院所长可以实行“年薪制”);
(二)以解决重大科研项目经费为目标,建立综合和专项的科研发展基金会和专项基金;
(三)建立面向行业和产业的“科研—生产—发展”联合体;
(四)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五)申请国家管理科学基金、各部委科研项目获得国家资金,采取多种合作方式取得经费支持;
(六)提高所(中心)管理科学横向合同签约率;
(七)推动管理科学实验区建设;
(八)从国家对科研工作支持政策中获利;
(九)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经费的赞助;
(十)本院深化改革实行设立首席经济师和首席经济学家制度。
第九章 资产管理和机构终止
第五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收取下属机构的管理咨询费。
(二)开展学术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三)企业或个人赞助或捐赠。
(四)试点建立综合和专项科研发展基金和专项基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年终应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第五十八条 本院财务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院在职人员和聘任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院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十条 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常务理事会应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2020年11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