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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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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院第三届理事大会2025年11月21日通过)

本章程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管院38年改革发展的成果,规定了中管院实行法人理事会制度和基本任务。充分反映了章程所具有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时代性的基本特征。本章程确立了中管院的制度基础,明确了使命、定位、价值理念,领导和组织体系及重要管理规范,是中管院内部制度规范体系核心,是中管院一切工作遵循。全院各所和广大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行为准则,负有履行相关职能,保证其实施职责。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事登函(201234]《关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章程核准备案的函》的批文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89条)、《国家科技进步法》,结合中管院实际制定共有八章五十七条章程。

序言:改革发展史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由老一辈革命家陈云亲自批示,由宋平、宋健落实,于198762日国家科委(87)国科发综字0379号文件批准成立。

38年来,中管院诞生于改革、发展于改革、受重于治理。中管院改革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987年至2006年前19年为第一阶段。这阶段主要是改革初探时期,落实陈云同志的批示精神,从改革科研僵化体制为切入点,解决拍脑袋决策问题,建立科学决策体系,提出高层次、小实体、大网络改革模式。

2006年至2012年中间8年为第二个阶段。中管院在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为事业单位。社团举办体制开始介入中管院管理,电子商会作为举办单位8年,后因法定代表人简历造假,争权夺利使中管院内部分裂出三面一派2010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撤销。

2012年至2025年之后12年为第三阶段,这个阶段继续推行社团举办体制,由中国(深圳)旅游文化资源开发促进会(简称旅促会)为举办单位。中央编办从政策上明确我院作为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实行法人理事会制度,2017年9月2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大会依法选举李树林为中管院负责人。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依法产生了李树林为法定代表人和院长。201282日旅促会改变法人治理性质,官办一体把中管院公章拿到深圳旅促会窃占12年,给中管院改革发展造成严重损失。2024623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旅促会举办中管院王家粤法人证书撤销和收缴公章,我院维权取得了重大胜利。在改革面临艰难险阻面前,全体中管人以“国家科学利益高于一切”为崇高信仰,化精神为力量,走出了一条从打破铁饭碗到法治化治理的中管院改革之路。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是从事管理科学和相关交叉科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我国管理智库最高顾问咨询机构,是世界管理科学者联盟常务理事单位,是建设我国科技强国重要的国家战略力量。

第二条 本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不忘老一辈革命家和科学家的重托,陈云批示成立中管院开创我国管理科学事业新局面,首次提出管理科学重要思想,开创了国家智库新纪元,中管人要接好班做可靠继承人。

第四条 本院的办院宗旨和奋斗目标是:开展社会主义管理问题的研究,把管理科学成果与体制优势相结合为战略任务,提高管理科学推动经济社会各环节的效率和质量,编写教材培训复合性管理干部队伍为办院宗旨。掌握世界管理发展大势,面对国家改革发展需求,以建设新型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为努力目标。发挥政研企相结合体制优势,率先推动国家管理科学现代化,率先组织管理科学国家队,率先建成我国高水平管理智库。

第五条 坚持事业单位法治化改革方向,以法人治理责任落地为核心目标。着力构建三大治理体系:在体制上实行法人理事会制度,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治理结构;在机制上实行“去编制化、去经费化、去行政化”经营模式;在制度上探索国有、法治、社办和集体所有崭新制度,最终建成以非盈利性为属性,以公益性和服务性为目的的新型中管院。

第六条 本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广泛团结国内外管理科学、软科学和相关交叉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联合政府管理机构、高校管理学院和企事业管理部门的一切组织,为发展中国特色管理科学,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伟大强国服务。

(二)建设国家高水平管理智库。对党和国家管理思想进行系统研究,启动陈云管理思想研究工程,开展全球南方现代化国际合作研究,承担地方政府规划和战略研究,接受企事业管理咨询等项目,为国家宏观决策和产业政策制定提出咨询建议,提升国家软力量。

(三)从事管理学术、理论和实践的综合研究,重视案例研究、实验区研究、纲要研究和调查研究。引领重点产业和领域依靠管理科学提质增效,重点解决推动我国管理科学现代化进程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管理问题,发挥管理科学国家队联合攻关的带动作用,提高我国管理科学的综合能力,促进管理科学成果转化,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软知本重要资源。

(四)牵头组织实施全国管理干部培训工程。联合中央部委、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共同编写具有区域与行业特点管理干部培训教材,分期分批组织培训,进行资格评估认证,统一颁发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班证书。编制全国管理干部培训规划,抓好管理干部培训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铺开。把管理干部培训工作与建立高素质队伍有机结合,加强国家管理人才高地建设。

(五)坚持面向国内外开放办院,发挥我院国际管理者联盟常务理事单位的优势,推动服务全球南方现代化,加强发展中国家交流与合作;主动承担国际管理论坛会议,开办我院研究生教育和创办中国管理科学大学;着手我国“管理院士”章程起草工作。

(六)履行国家事业单位职责,承办国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社团举办体制不适合国家事业单位的管理,支持监管部门依法撤消了旅促会对中管院的举办管理权,根据事业单位法治化改革成果,积极探索“无主管事业单位直接登记制度”改革试点,重塑依法治理与监管的关系。

第八条 本院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四号B座1803室。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九条 本院理事会为法人治理决策机构,实行理事大会制度。理事大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

(二)制订和修改本院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负责组建下届常务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执委。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执行委员会为最高决策团队,由常务理事执委组成。常务理事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会主席、院长。

第十二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由理事长召集主持。因工作需要,理事大会也可由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大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执行委员会行使理事大会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院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3、理事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本院章程及有关规定;2、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3、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4、不擅自公开本院涉密信息;5、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院牟取不当利益;6、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中止理事资格。

第十六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签署理事会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届满提出组建下届常务理事会方案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大会下设办公室和办公会议,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院监事会为法人治理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从院机关和理事单位中选派;本院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依法治院,追究旅促会“管办一体”窃占我院财务和税务账务的违法责任,督促把账本交回中管院;

(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旅促会任期内经济全面审计工作和司法调查工作;

(三)我院财税权回归后,常务理事会再制定财务监督细则。

(四)对理事、行政负责人及所有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院章程或理事会及行政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全面经济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通过验收,不通过的不能办理离职手续。

(六)监事会主席、监事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和本院行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和院管理委员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院管理委员会为法人治理执行机构。

第二十九条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组织实施其决议、决定和重要文件;

(二)聘任或解聘副院长、秘书长和所长;

(三)决定院的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的任免;

(四)负责“人事、财务、网络”等管理;

(五)对本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责;

(六)拟定全院科研规划,组织实施院年度科研发展工作计划;

(七)审定全院“责、权、利”考核标准及管理办法;

(八)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院长与聘任领导成员实行目标管理,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和聘任合同。

第三十一条 聘任资深老领导为中管院顾问。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院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一次,其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院战略规划、研究方向、机构设置、改革发展等重大议题;

(二)申报国家和部委项目审核,院级项目的立项、管理、奖励重大议题;

(三)审议通过院年度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情况;

(四)审议通过院管理规章和重要文件;

(五)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院长、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因违规违纪或给院的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理事会有权罢免其院长职务和法定代表人职格。

第三十四条 本院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学术精英、理论专家组成高层管理智库顾问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五章 综合管理纲要

第三十六条 宏观管理:贯彻中央科技兴国战略目标,实施我院管理兴企兴教强国战略,落实“管理下乡”计划,振兴民企拉动地方经济。管理科学推动区域与行业发展提高效率和质量,强化管理科学的社会功能,增强促进全民族精神文化自觉。

第三十七条 规划管理:编制“十五五”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制定管理科学与教育、科技、人才相联系发挥整体功能的综合纲要,提高管理智库在国家重大决策中作用,加强国家发展管理学理论建设,推动全球南方现代化,加强我国与发展中国家交流与合作。加快管理科学成果转化新质生产力,我院与区域、行业、企事业单位共办不同类型的“实验区、实验室和实验基地”建设。

第三十八条 法人治理管理:突出我院独立法人的地位,实行院所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加强对院所资源整合组织再造;制定院所联动规划体系;在整体规划下扩大基层所自主权。签定所长聘伙任期责任制;特殊政策不枸一格吸引人才;建立健全干部职工的人事挡案;试行科研公司财务制度;各研究所履行给院上交管理费的义务。

第六章 促进科研发展的新经济制度

第三十九条 建立科技进步经费体系。提高知识价值、科研成果和管理智库成果的转化率。扩大项目研究、管理咨询、知识服务、会议论坛、出版发行等服务寛度。收取知识服务费用,增加经费储备。

第四十条 开门办院面向国内外引进人才、项目、资金,提高管理科学研究潜力。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不同研究层次和学科分类,建立不同形式管理科学基金,为科研发展筹备经费。

第四十二条 共有制管理。建立“共筹、共担、共享”共有制新型经济体制(简称共有制),共有制表述为“启动经费团队共筹,风险责任全体共担,成果全员共享。收入扣除总成本,剩余部分百万之三十留用下年院发展基金,剩余的百分之七十按照份额要素进行分配。倡导有条件的院所实行“年薪制”。

第四十三条 消灭零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创造条件推行中管院集体经济改革方案,建立集体经济发起金制度,先试点后铺开。

第四十四条 在有条件的院所,开展“一所两体”制度即一个单位采取国有和集体两种机制。即国家拨款等纵向项目,按规定实行严格项目管理。对于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可采用集体所有制公司化运营,解决提高科研人员工资待遇和刺激积极性。

第四十五条 组织我院科研力量积极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申报和招标工作。

第四十六条 鼓励各院所大力开展区域、行业和企事业单位横向合作,提高签约率,提高扩大知识经济创收新途径。

第四十七条 我院设立首席经济师、首席社会学家、首席精神文化专家、首席企业家和首席管理学家、首席新闻家制度,助力管理科学提质增效新实验。

第四十八条 把企业或个人捐赠作为扩大科研发展经费重点领域。

第七章  公共资产与行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科技进步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年终应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第五十条 本院财务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与管理。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院采取全员聘任制,签署聘任协议。本院聘任人员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根据本院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常务理事会应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第五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常务理事大会章程通过之日起生效。